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行政责任主体认定及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之后,个人独资企业怎么样解散;解散后,原投资人怎么样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民事责任;假如发生继承,又该怎么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这类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假如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人死亡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并且在投资人死亡后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那样该企业是不是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又该怎么样承担行政责任,对于此类问题,上述法律、规章并未作出规定。
譬如,A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业机会关依据产品水平抽查工作统一部署,委托某法定测试机构对A加油站正在销售的93号汽油进行抽检,并证实被抽检汽油不合格。随后,执法职员又查明三点:A加油站投资人已于抽检前过世;A加油站财务规范不完善,被抽检汽油的有关凭证没办法查找,对涉案汽油的供货商、购进时间、购进标号和购进量都没办法确定,只能依据A加油站员工的陈述来认定案件事实;A加油站投资人的5个法定继承人都未参与经营活动。如此,就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的行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有看法觉得,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在企业人格与个每人格上、在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上只不过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既然投资人已经死亡,就应该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已没有,其存续期间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主体也就无从谈起,至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性行政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以现存财产承担。也有看法觉得,处罚对象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作出是不是继承的明确表态后予以确定。假如法定继承人舍弃继承,工商业机会关不应付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假如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工商业机会关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外,也有看法觉得,只须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就应该把个人独资企业和继承人列为一同的处罚对象予以处罚,或者将处罚对象定为个人独资企业聘请的员工。
注意剖析投资人死亡时间与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间的关系
1. 投资人死亡后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才被发现。
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人死亡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并且在投资人死亡后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其行政责任的主体认定条件比较复杂,应分为两种情形,结合投资人的授意状况和违法经营受益人状况来具体剖析。
第一种情形,投资人死亡前,个人独资企业已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投资人死亡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继续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这个时候,假如员工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个人独资企业,行政责任主体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且违法行为的时间应当从实质违法经营活动开始时起计算,到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止。假如员工借助工作便利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员工自己,行政责任主体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员工个人。这个时候,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的时间计算,从实质违法经营活动开始时起,到投资人死亡时止;员工违法行为的时间计算,从投资人死亡时起,到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止。
第二种情形,投资人死亡前,个人独资企业未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投资人死亡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这个时候,假如员工有投资人授意,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员工没投资人授意,但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个人独资企业,那样,行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的时间从投资人死亡时起计算,到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止。这是由于,虽然违法行为是员工个人推行的,但最后受益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因此产生的行政责任应当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至于员工违反工作纪律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行政责任,应当依据个人独资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置,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行政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
假如员工有投资人授意,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员工个人,或者员工没投资人授意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员工个人,那样,行政责任主体应当是员工,违法行为的时间从投资人死亡时起计算,到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止。由于此种行为是员工借助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而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于其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不适合依据民事法律中的表见代理原则进行处置。
表见代理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具备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人的正当理由的状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而相对人又有足够的原因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由不承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备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征。
因为无代理权人没代理权,那样当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第一应该由无代理权人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无代理权人是不是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那是无代理权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与相对人无关。这个时候,不可以由无代理权人倡导构成表见代理,不然将使代理人逃避责任,对相对人不利。依据表见代理民事法律中的这一原则,当个人独资企业员工借助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而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时,对于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民事法律中的表见代理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责任情形,其行政责任应当由员工个人承担。
2.投资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过程中死亡。
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责任主体或者处罚对象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
推行行政处罚应注意考虑投资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注意考虑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具体来看,有以下两种情形:
1.无继承人或继承人舍弃继承情形。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舍弃继承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由此可以推定,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舍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不再需要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存续期间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应当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处置,对债权债务处置后剩余的财产,应当依据《继承法》规定,归国家或者投资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继承人继承情形。
继承人继承后,工商业机会关能否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笔者觉得还需要具体剖析。由于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继承的只是投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权,不可以因此而直接推定继承人即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新投资人,而应当视继承人的意思而定。
继承人继承后,决定不继续经营,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予以解散、清算。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应当参照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舍弃继承情形中的办法予以处置,不再需要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行政责任。
继承人继承后,决定继续经营。假如继承人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之后,继承人便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新投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一直处于连续状况,应当对已经过世投资人经营期间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